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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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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邓某某运输毒品3公斤案一审辩护意见

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

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罪方面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所收寄的包裹中藏有毒品主观上不明知,不排除被告人被曾某蒙骗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

1、邓某某不是毒品的所有人,是受曾某指使进行收件与转寄。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公安所查获的毒品不是邓某某的,邓某某是接到朋友“小杨”(经公安查证是曾某)的电话,要求邓某某到马龙德邦物流公司帮忙收包裹,然后按曾某的要求分包转寄到武汉和重庆。所查获的毒品不是邓某某的,经DNA鉴定确定毒品是曾某的,邓某某只是按曾某的要求取件和转寄。

2、曾某告诉邓某某所收寄的包裹不是违禁品。根据邓某某的供述:邓某某接到曾某的电话以后问过对方是什么东西,曾某说:“不是违法的东西,我又不会害你(详见:卷二48页第五行)。”所以,邓某某没有多想,就按曾某的要求进行了收件与转递。

3、邓某某收寄的包裹从外观无法辨别藏有毒品。根据邓某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提起毒品的照片显示:所查获的毒品外包装,是银白色像LED太阳能板一样的东西,外观通过肉眼无法辨别里面藏有毒品。

4、被告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根据邓某某的供述:曾某承诺邓某某从曲靖至马龙往返的油费、过路费和快递费会转给邓某某,但后面就联系不上曾某了,曾某没有向邓某某支付过任何费用。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并不要求以营利益为目的,但现实中运输毒品犯罪一般都以营利为目的,而本案中邓某某并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不符合通常运输毒品的情形。

5、被告人填写虚假身份信息,是因为怀疑收寄的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工具。

根据邓某某的供述:因为与曾某一起吸食过毒品,其担心收寄的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工具,但又不确定,害怕自己事后受牵连,所以,在快递单上填写了虚假的身份信息。邓某某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在邓某某收寄的包裹中查获了毒品,但邓某某能做出合理解释,不应推定为邓某某明知LED太阳能版内藏有毒品。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邓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邓某某“主观上不知情、是被曾某蒙骗”的合理怀疑,不应推定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建议判决邓某某无罪。

二、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坚持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判决被告人有罪, 应考虑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曾某否认指使邓某某到马龙取过包裹,但根据二人的供述、以及二人在曲靖曾经入住过的酒店记录,特别是公安提取曾某的血样与LED太阳能板擦拭物DNA比对的结果一致,可以证明曾某是毒品的所有者。而在毒品被查获之前,邓某某没有接触过毒品。邓某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出资者、购买者,只是按曾某的要求实施了帮助收件和转寄的行为,邓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让自己到马龙取包裹和寄包裹的“小杨”的情况,但无法提供具体、准确的信息,根据邓某某的供述,无法确定“小杨”为何人。但邓某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回忆起,“小杨”曾叫邓某某办假证提供过几张照片,辩护人将此信息转告邓某某家人,邓某某家人找到照片提供给公安机关,经过邓某某照片辨认有邓某某所说的“小杨”。公安机关最终锁定嫌疑人为曾某,虽然曾某因涉嫌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曾某也否认指使过邓某某到马龙收寄的物品,但客观的DNA鉴定意见可以确定在毒品被公安查获之前曾某接触过毒品,真正运输毒品的人是曾某,依据本案证据可以确定曾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邓某某提供了公安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同案犯曾某的照片线索,至少在邓某某提供照片辨认前没有掌握,邓某某提供的线索是侦破曾某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而公安机关正是通过邓某某提供的照片线索将同案犯曾某“抓获归案”的。虽然曾某已经因为涉嫌其他毒品犯罪被湖北钟祥公安机关抓获,但应当认定邓某某的行为对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曾某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作用。如果没有邓某某提供照片并辨认的行为,虽然曾某可能因为其他毒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曾某指使邓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将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邓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11号:胡国栋抢劫案,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 ,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123至129页

本案涉案毒品甲基笨丙胺1534.84克、海洛因1534.14克,排除罪后情节曾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第七条的规定,邓某某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本案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显示:邓某某收寄的毒品,已经在公安的监控之下,毒品不可能再进行下一步的流通,事实上公安机关也在毒品还没有从马龙运出就将毒品截获。本案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社会危害较小。

4、邓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品犯罪重点打击的是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的毒品犯罪行为,而邓某某只是出于帮助别人,也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实施了收件和转寄行为,在之前并没有犯罪前科,更没有毒品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

5、邓某某认罪、悔罪。邓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认定邓某某有罪,邓某某也具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邓某某大幅度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上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 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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