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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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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斗殴时看到对方人多跑了,还构成犯罪吗?

案情传真

2016年7月27日,赵某某与李某某因在QQ群里聊天时争吵引发矛盾,双方约定在昆明西山区金广路大明星KTV门口打架。2017年7月27日15时左右,赵某某邀约了A、B、C等人到大明星KTV门口,李某某邀约了古某某及E、F等人到大明星KTV门口。李某某让古某某及E、F先到大明星KTV门口打探情况,随即赵某某及A、B、C等人冲上来就对E、F进行围殴。古某某看势不妙,随即骑着电动车逃离了现场,古某某没有殴打过对方,也没有被对方殴打。

处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对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没有司法解释对聚众斗殴罪进行细化规定,只有部分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有司法意见。现在能查询到的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综合上述三个司法意见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而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古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本律师是古某某的辩护人,仅就古某某的行为进行分析。打架斗殴事件不是古某某引发,古某某只是因李某某的邀约而参与其中,古某某没有再邀约过其他人,且是赤手空拳,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古某某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显然不属于首要分子。

那古某某属于积极参加者吗?辩护人人认为,古某某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根据上述司法意见的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具体分析古某某的行为,聚众斗殴行为中古某某参与了部分行为,但一切行为都是在发生在真正斗殴前,真正斗殴时因害怕逃离了现场,古某某没有没有殴打过他人,也没有被他人殴打。所以,古某某不是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他人者。古某某也没有实施过任何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所以,也不能认定古某某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古某某受李某某邀约打架就同意了并去到了现场,勉强可以认定古某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但古某某不属于“起重要作用”的情形,起重要作用一般判定标准为: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等。但古某某并没有上述行为,到达现场,看到对方人多,古某某就一人骑电动车逃离现场,也达到不到“起重要作用”的情形。所以,故古某某的行为,也达不到“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情形。所以,辩护人认为,古某某即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也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只属于一般参加者,依法不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认定构成犯罪,是否区分主、从犯?

如果由于认识上分歧,认定古某某构成犯罪,那古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是可以的。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为定从犯。古某某即不是斗殴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也并不斗殴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果认定古某某构成犯罪,古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观点

以聚众斗殴罪对所有参与人员均进行立案、拘留。检察院也以聚众斗殴罪对所有人进行逮捕。一审法院没有明确古某某属于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对所有被告人进行了有罪判决,分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古某某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所有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均没有采纳,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小结

古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律师个人观点,也许会有不同意见,至少该案的办案公、检、法认为是构成犯罪的。现实中遇到类似的事件,律师的意见也未必是公认的答案。特别是在法律理解、认识上有差异的时候,司法机关更多的会考虑从处罚犯罪的角度去理解法律,而律师更多的会从维护当事权益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二者很难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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