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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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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辩护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问题是便是辩护率低。有统计数据表明,在2003年,刑事辩护率仅维持在20%-30%,现在十几年过去了,刑事辩护率仍然没有太大的提升。分析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我国以前的法律援助要求过高。过去我们刑事诉讼中有好多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这就导致了我们刑事诉讼70%的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在我国大部分能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案件,在证据上相对充分,被告人大多放弃律师为其辩护。据统计,轻微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自己认为聘请律师对案件没有实质帮助作用,所以聘请律师的意愿不高。第三,刑事辩护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国家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城乡差距较大。像北上广这种发达地区的刑事辩护率就相对较高,而贫困落后地区的刑事辩护率就非常低,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辩护率整体较低的一个因素。

    当然,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率的还有一些制度上的因素。一方面,我们国家以前“重实体,轻程序”,国家把打击犯罪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首要任务,这就不可避免的弱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悬浮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尤其是当年“李庄案”发生后,许多律师认为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太大,不愿再做刑事辩护业务。现在,我们国家在意识到上述问题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刑事辩护率,比如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并针对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之罪的,规定了一些特别程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想“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把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扩展到刑事诉讼三个阶段的做法,我认为是不现实的。相反,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决定先在北京、上海等八个省市试点刑事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我觉得是非常妥当的。我们知道,仅是实现刑事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就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诉讼资源。在我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下,进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试点需要巨大的勇气及魄力,这次试点体现出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坚决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决心。

    前不久,“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发展。现在,在八个省市试点的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有点类似于国外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广泛被人诟病的是法律援助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因为法律援助经费太低而使得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积极性不高,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辩护多为“形式辩护”。这种“形式辩护”, 辩护的方式较为单一, 律师在庭审调查、举证和质证环节相对消极,多数时候都是对量刑发表一些模板化的意见。如此辩护,必然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率很低。所以,我们现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机制,让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实质辩护、有效辩护。

    我认为,从长远地看,我们必然会实现张军部长提出的 “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只不过,仅有法律制度做支撑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观念先行”,我们需要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当前,我们社会上还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律师不能给坏人辩护”。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这种观点违背了“无罪推定”基本原则。任何一个人未经过审判,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现在要想纠正这种偏见,需要我们法律人长久的共同努力。另外,《办法》的出台落地,也只是为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制度基础,至于最后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于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只有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才更有效地保证“全覆盖”的目标更好地实现。

    这次《办法》的出台亮点颇多。具体说来,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应当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仅限于四种类型的案件,现在《办法》第二条则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了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法律援助费用的标准更趋于灵活,这有利于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过去,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补贴基本上以阶段划分,不区分具体案情统一规定每个阶段的法律援助费用。相较于律师的时间投入成本,法律援助的补贴费用非常微薄,这导致律师们不太愿意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次《办法》在第八条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我认为上述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三、明确了违反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次《办法》在第十一条把“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规定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由,能有效防止一审法院规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做法。这一点具有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对贯彻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刑事律师全覆盖的试点,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只不过这次试点存在一个遗憾就是没有明确死刑复核案件应该有律师参与。可以预期,未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将有显著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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